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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

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并自9月起实施。针对市民关注的新旧标准衔接、外籍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标准等问题,本报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介绍。

1、xxx吴小姐来电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公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9月起开始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问:9月是指工资实际发放日期还是工资所属期?

※地税局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见税率表一)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

2、xxx先生来电咨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问: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地税局回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新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3、xxx小姐来电咨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及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是如何调整的?

※地税局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见税率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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